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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以上不分先后,均来自网络)
一、消防监护人职责
《消防法》第十六条
机关、团体、企业、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
(一)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,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、消防安全操作规程,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
(二)按照标准、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、器材,设置消防安全标志,并定期组织检验、维修,确保完好有效
(三)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,确保完好有效,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,存档备查,
(四)保障疏散通道、安全出口、消防车通道畅通,增加防火防烟分区、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:
(五)组织防火检查,及时消除火灾隐患:
(六)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:
(七)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。
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。
二、培训制度
1、各单位应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与培训:
2、应张贴图画、消防刊物、视频、网络、举办消防文化活动等形式对公众宣传防火、灭火和应急逃生等常识,
3、各单位应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对从业人员的集中消防培训:
4、消防安全责任人、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参加消防部门组织的专门培训。消防安全管理人员、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应经消防部门培训合格后,持证上岗;
5、应对新上岗或有关人员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培训,达到“四懂、四会”要求;
6、消防培训应包括下列内容:
(1)有关消防法规、消防安全管理制度、增加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等,
(2)本单位、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;
(3)建筑消防设施、灭火器材的性能、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;(4)报火警、扑救初起火灾、应急疏散和自救逃生的知识、技能;(5)本场所的安全疏散路线,引导人员疏散的程序和方法等;(6)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内容、操作程序。
7、宣传教育、培训情况,应做好记录。